苑书义谈李鸿章是否受贿

    据说在中俄谈判中,李鸿章步步退让并在密约上签字,同维特用重金贿 赂有关。俄国外交部前副司长沃尔夫男爵在他未发表的回忆录中说:“李鸿 章带着这个签了字的条约和袋子里的两百万卢布返回北京。在东方,良心是 有它的价钱的。”①罗曼诺夫在 1928 年出版的《俄国在满洲》一书中,说维 特答应“如果建筑铁路一事顺利成功,将付给他李鸿章三百万卢布。”在中 俄密约签字后的第二天,俄国财政部办公厅主任罗曼诺夫与华俄道胜银行董 事长乌赫托姆斯基、总办罗启泰签署了一份《议定书》,决定拨出 3 百万卢 布作为“抵偿与中东铁路租让权有关的费用的特别基金”,俗称“李鸿章基 金”。维特奏明沙皇后,在《议定书》上写了“同意”二字。罗曼诺夫指出: “议定书看来是在与俄国政府签订政治条约的第二天匆匆拟就的,以便至少 能让李鸿章对于所承诺的款项已正式确定拨出感到放心,虽然在议定书中没 有讲到向他李鸿章的付款问题,但李鸿章根据议定书第四款的意思可以相 信,‘拨款’将立即由银行‘作为修建费用’记入正在筹建的中东铁路公司 的帐上。可是,议定书在给李鸿章过目后立即被财政部收藏起来。”②《议定书》原件尚存,真实性勿庸置疑,但其中并“没有讲到向李鸿章的付款问题”。 同时,当事人维特也矢口否认有向李鸿章行贿之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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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菲利浦·约瑟夫,《列强对华外交》,第148页。
②罗曼诺夫:《俄国在满洲》,第106-107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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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自《李鸿章传》(苑书义,人民出版社 1994)